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各二级院(系)为主实施,研究生院、团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学生公寓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同时设立以学生工作部(处)—各院(系)—辅导员及班主任—学生干部—宿舍舍长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管理、宿舍和床位的调配、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各院(系)、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安防、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审批及收费管理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维修、水电管理和热水器设备的维修更换;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协助开展公寓文化创建活动。
第二章 入住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
其他高校交流、访问、培训的教师及社会单位的研究、工作人员等学校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五条 学生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未经公寓管理科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不得容留外来人员留宿。
学生因转专业、学籍异动、疾病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公寓管理科视房源情况,原则上调整至现所在班级。
第六条 因公寓维修、改造、整合等需要进行宿舍调整时,住宿学生应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寒暑假期间办理留宿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学生应在每个学年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配合和服从公寓管理人员和公寓值班辅导员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学生持本人校园智能卡刷卡进出。严禁将智能卡转借他人,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
第十条 如有特殊原因需进入公寓,来访者须由院系辅导员陪同,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探访时间不超过30分钟,探视时间为18:00-20:00(冬季),18:30-20:00(夏季)。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等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拉电线,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微波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磁炉等炊具;严禁使用电熨斗、电吹风、暖手宝、熨烫机、移动速热淋浴器等电加热设备;严禁在宿舍无人时对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等设备充电;严禁使用其他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个人物品堆放在消防通道。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严禁将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宿舍经常通风,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堆放在门口等公共区域或抛出窗外。
第十七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需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私换门锁。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公寓内抽烟、酗酒;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离开宿舍时断水断电。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公寓,公寓管理科及时向院(系)反馈;夜不归宿者须向所在院(系)请假。
第二十一条 毕业、退学以及由于特殊原因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出境学习、入伍、创业、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返校,需提前两周向公寓管理科提出申请,安排床位。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学生公寓楼内高声喧哗,宿舍内饮酒或楼道打球、运动、宿舍内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
2.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随地乱倒饭菜杂物、堆放垃圾;
3.向楼道、窗外、阳台外泼水,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涂抹污物,在楼道上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
4.私调床位,未经允许私开他人宿舍门者;
5.男女生在公寓区域有不文明行为;
6.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
7.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
8.公寓内饲养小动物;
9.23:00之后在宿舍打游戏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物品外,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公共安全的,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未经允许私自安装电器插座、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乱拉电线及网线者;
2.存放、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一切电器,如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暖器、电饭煲、热水器等;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燃放鞭炮,使用或存放酒精炉;
4.公寓内以非正当理由使用明火及不符合学校规定的照明器具等。
(三)学生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及安全卫生检查,不予配合,采用故意刁难、阻挠手段,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文明行为状况及参与公寓管理及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院(系)学生工作考核和辅导员工作考核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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