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临床医学系     作者:临床医学系     发表时间:2017-04-28 16:16:1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休息、学习的场所,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重要阵地,是塑造优良学风、营造向上氛围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营造一个文明、卫生、安全、整洁的住宿环境,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守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公寓管理。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房源由公寓管理科(以下简称“公寓科”)按学校意见统一安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涉、挪用,严禁擅自出租。

第六条  学生公寓按照本科生、研究生分开,男、女生分开,院(系)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七条  本科生禁止在校外住宿,由于擅自外出住宿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严格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和床铺住宿,未经公寓科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铺位。

第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尊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起床,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学生不得在上课时间、指定的自修时间及其他无特殊情况下滞留公寓;学生因特殊情况晚归,须向值班员说明并登记。

第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延长学制学生,休学学生等学籍变动学生的住宿由公寓科与院(系)协调,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楼严禁擅自出入,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所在院系和所住公寓楼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  门禁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出入公寓应出示学生证,礼貌接受门卫值班员的询问。

    第十四条  来客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值班员查看登记后,方可在会客室会见学生。上课及晚上熄灯时间后概不会客。

第十五条  除公寓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外,禁止异性进入公寓。

第十六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

第十七条  严禁小商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公寓,禁止学生在楼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  携带行李、物品出公寓,应出示学生证和舍长出具的证明,接收门卫值班员检查并登记后方可出寓,严禁将公物带出公寓。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晚上11点关门,学生应在晚上11点前回到公寓,晚归学生应说明事由并在值班辅导员处登记后进入寓。 

第二十条  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出示应诊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宠物带入公寓,严禁自行车进入公寓。

 

 

第四章   家具、设施及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公物、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寓管理科负责公物、设备的布置、调配及维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配置的公物、设备,不准随意调换、搬迁、拆卸。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属于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公物,由学生个人负责保管。公用公物、设备由舍长负责,全宿舍学生共同爱护。公物和设备丢失、损坏要赔偿。

第二十六条  公物、设备属于自然破坏(无责任破坏),不用赔偿;人为破坏(无意损坏)公物、设备者,要照价赔偿;人为破坏(有意损坏)公物、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加倍处罚。查不清公物、设备损坏原因或相互推诿者则有本舍学生共同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人为损坏与破坏公物、设备者,应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管理人员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物、设备属于自然破坏,可直接到门卫值班室报修;人为损坏与人为破坏公物、设备者,在其接受管理人员处理后,由公寓管理科负责维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学)离校前,负有赔偿责任者不与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由各楼管理员负责进行公物、设备清点、检查、报修、和补充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公物、设备的更新、补充、维修计划,每年由学生公寓管理科统一申报。  

 

第五章   寝室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室内及阳台严禁存放酒瓶及杂物,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乱堆、乱倒。

第三十三条  寝室内装饰布置应典雅得体,内容健康,严禁损坏墙壁及室内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水池和厕所卫生,严禁将剩饭、剩菜和杂物倒入水槽内。

第三十五条  寝室卫生和文明建设的检查和评比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文明公寓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加强自治、自保,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树立法制和安全观念。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的安静,公寓楼内禁止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及喧哗吵闹,禁止进行球类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商业活动;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投掷酒瓶等危险物品,花盆等物品不得摆放在阳台等易于坠落的地方。

第四十条  未经许可,学生公寓禁止异性来访,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和非本公寓人员。外来人员禁止进入学生公寓。

第四十一条  严禁使用各种违章电器(变压器、电暖气、电褥子、电炉、电饭锅、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等);严禁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离开公寓时要随手拔掉插头,以免漏电引发火灾。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将公寓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或加装门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修。值班室应留存有各公寓钥匙并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的财务,携贵重物品进出楼,要接受值班员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生盗窃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中有关规定,违者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