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信息来源:临床医学系     作者:临床医学系     发表时间:2019-11-08 15:41:3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按规撤销。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组织传播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者,经教育不改者;

(五)持有、观看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传播相关信息者;

(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者。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旷课1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请假逾期未返校者,每逾期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陕西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明骗取、截留、挪用或私分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或私盖公章用于其他不良用途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屡教不改者;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三)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能主动有效制止事态发展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

第二十八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设施破坏的,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若违纪事件为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助院(系)进行调查。违反《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的学生调查情况报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各院(系)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院(系)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按要求报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记录在案。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处分决定送交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各院(系)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违纪处分过程结束后,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档案。

第三十九条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院(系)党团组织。

第四章 解除处分

第四十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为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申请,但不能少于六个月;毕业班学生可在毕业前提出解除申请,但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向院(系)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于考试作弊学生处分解除,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原《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