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2.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给学校后,学校根据各院(系)在校生人数及贫困生人数情况,按比例下达。
3.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三、申请、评定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组织进行评审,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4.学校以储蓄账户的方式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组织领导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五、监督和检查
1.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班级、国家助学金等级、金额),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评定国家助学金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示信息的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监督信件的处室办公地点。
2.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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